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受处分党员干部是指受到校纪委党纪政纪处分的在职干部。
二、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部门党组织是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党组织依照本细则,严格落实好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校纪委监察室综合协调全校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四、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在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前进行,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受到党政纪双重处分的,教育管理期以时间长的为准。
五、处分决定送达时,向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送达《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附件1);向受处分人送达《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告知书》(附件2)。
六、党组织将受处分党员干部纳入教育管理,指定一名同志作为受处分人的教育帮带人,并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报校纪检监察室。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受处分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指定教育帮带人;部门班子成员受处分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教育帮带人;其他人员受到处分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带人。
七、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部门、党组织根据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情况,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附件3),并送校纪检监察室存档。
八、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综合协调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工作,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部门、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并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表》(附件4)。
九、校纪检监察室对每名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建立台账,一人一档,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要形成书面的总结材料。
十、校纪检监察室在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要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可以与回访教育同时进行),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附件5)。
十一、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考核情况作为受处分党员干部重新安排职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合格的,在结论中明确纳入干部正常管理使用;对于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敢于担当的干部,所在部门要积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推荐使用。
十二、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校纪检监察室将《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及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考核情况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十三、校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1、未指定教育帮带人的;
2、需要变动受处分党员干部工作岗位或分工,未及时调整的;
3、未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
4、未按照规定填报《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等其他需要填写的表格的;
5、受处分党员干部出现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吃空饷”等问题的;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职责的。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下一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廉政规定“十不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