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城足球网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江城足球网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城足球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一周内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学工处办理请假手续,或通过电话、信函,或请人代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患有疾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凭《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招生处提供录取材料、所在学院负责收集学生档案及相关材料,会同学工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凭学生证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学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笔试、口笔试结合、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专题论文(设计)、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学期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三种比例方式计算,见习和毕业实习成绩按有关规定评定。
1.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考查)成绩(60%)
2.总评成绩=平时成绩(2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20%)+期末考试(考查)成绩(60%)
3.总评成绩=平时成绩(20%)+实验实训考核成绩(40%)+期末考试(考查)成绩(40%)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基础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适当方式的体育锻炼,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认定。重残学生经批准,可以免修,其体育课不计成绩,不影响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每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品德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考核成绩按《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评定。
第十九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合格或因病因事请假并经批准未参加考试者,在下学期开学时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通过跟班、自修等形式进行课程重修,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跟班考核,自修形式的学生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毕业补考。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因旷考、舞弊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不符合补考规定的学生必须重修。学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当年9月底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第二年6月可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缓考考核安排在下学期补考中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参照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会培训、网络课程学习、校际课程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等途径获取学分,经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进行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技术发明、社会实践、发表作品、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折算学分,具体按《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两年。如学生在退学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照《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对无故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该课程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补考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各学院须按月统计学生旷课时数,并于月底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缓考学生必须在补、缓考前到所在学院办理有关补、缓考手续,否则不准参加补、缓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评分要求复查,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做出复查结论,对考核成绩有出入的,经教务处审定后予以更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一次毕业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归口学工处。学籍记载统一采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表》进行全面记载,具体记载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可在2--5年内完成学业,五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可在4--7年内完成学业。无论提前或推迟毕业,毕业证书上均按标准学制记载,毕业证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三年制专科(高职)修业满五年,五年制专科(高职)满七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或肄业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的2年,在延长学习年限后,仍未取得规定毕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表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留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记载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时的基本情况、课程成绩、学籍异动情况、奖惩情况、军训、劳动、见习、实习考核、品行考核、体育合格标准考核、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审查等。其中基本情况栏目内容入学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其余栏目内容由学院或学校统一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选修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专门记入学籍表中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结业审查栏目。学生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不作为其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籍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学籍表记载要求一律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或污损,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加盖学院公章;如有栏目内容为空白或留有空白时,应加盖“空白”“以下空白”“此栏空白”或“此页空白”图章;如有栏目内容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可标“同上”“同左”等字样。
第三十五条 课程成绩记载办法:
1.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考核成绩规范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及时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收齐汇总后,一份报送教务处审定,一份报送学工处备案,一份留学院存底,并及时、准确地载入学生学籍表。
2.学生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应分学年学期规范地记入学籍表的课程成绩栏,其中课程名称按考试、考查顺序排列并统一使用科目图章记载,跨学期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后标明“(一)”“(二)”等字样。课程学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填入。课程正常考核或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栏,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如正常补考仍不及格,则暂不记入,视毕业补考是否及格将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学生因考试舞弊、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旷考者,应在成绩栏记“零分”,其毕业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免修体育课的重残学生,在其成绩栏注明“免修”字样。
3.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登载完毕的学籍表课程成绩栏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转专业与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内容,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的学籍异动栏,并标明异动原因和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奖励与处分情况分学期或学年载入学籍表的奖惩情况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军训、见习、实习、体育合格标准、教师基本功(指师范类专业的“三字一话”课程)、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助理会计师和技工等级考试以及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均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相应考核栏目内,记载标准按有关项目的考核规定执行。免修军训、公共劳动课和体育的重残学生,其相应考核栏内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十九条 学生品德考核成绩经学工处审定后,分学期记入学籍表的品德考核栏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各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定,并在学籍表的毕业审查栏载明。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以及留、降级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经学生同意安排转入其他专业;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高考分数未达到所转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2.未参加所转专业的全国或全省统一专业加试;
3.在本专业学习一年及一年以上;
4.所转专业受学校师资力量和教学实际条件所限等;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显约定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原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学工处审批,再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办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工处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江西省内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工处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需一式五份),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由转出校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再由两校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出校提交江西省教育厅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生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二)跨省转学。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在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后者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跨省转学,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同上。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的5月和11月办理。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院审查,报学工处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已参加医疗保险者按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休学由学工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三年制学生可以延长至五年,五年制学生可以延长至七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学工处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再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学课程全部不及格的;
2.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仍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以上(含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的。
第五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各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4.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时,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教学)实习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补考(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因故未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或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联系实习单位,经学校同意后,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补作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并经学校认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所有补考、补作事项必须在结业后一年内完成,逾期申请或不按期进行补考、补作者,学校不再受理。具体补考、补作安排按学校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体育课不及格者,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江城足球网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江城足球网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九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九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