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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3  点击: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教育资源,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使这部分资源在教学、科研中得到充分利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城足球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必备的物资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部)、室三级管理。

1、资产设备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全院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参与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并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分配、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效益评估等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账、明细账和财产卡片以及技术档案。

2、各系(部)、实验(训)中心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主管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工作。

3、实验(训)室是仪器设备具体使用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修保养及本室财产卡片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技术论证和科学决策。包括:规划、经费分配、布局、选型、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改造、功能开发、报损报废、使用效益评估等各项技术方面的论证。

第四条贵重的精密仪器设备应在教师指导下使用,不能安排学生单独操作使用。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岗位职责是:

1、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专用人员,要不断熟悉自己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维护、维修的一般技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动手能力。

2、带教老师协助管理人员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的、精密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对特殊情况要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3、要负责做好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确保实验(训)室和仪器设备的安全和环境卫生,做好仪器设备分类管理,做到物、卡、账相符合。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外带外传高档设备的新功能开发、科研成果及技术资料,未经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开放外单位人员参观。

5、仪器设备专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经常对上机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操作规则、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纪律的教育,以保证上机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具体管理部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以后,才能上机操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校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学校资金状况酌情考虑,原则上按仪器设备原值的0.3%~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八条使用部门要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汇同业务主管部门聘请专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和年检。

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汇同使用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相片、论证报告(申请计划、论证、会议记录文件)、审批表、订购合同复印件、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开箱记录、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专业技术培训情况、技术性能指标、定期校验情况、设备使用、维修、检修、事故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等文书资料、技术档案等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及使用部门各一份。

第十条仪器设备借用必须办理相应手续。校内借用,由借用双方主管仪器设备的领导签字同意即可,不宜移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做到资源共享。校外借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时收费。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支持与鼓励使用部门自制部分设备。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使用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十四条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进行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以外,使用管理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以下的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音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丢失计价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的残值计算。二年以内按原值计算;二到三年折旧20%;三到五年折旧30%;五到十年折旧40%;十年以上折旧50%。

4、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仪器设备或带回家中造成损坏、丢失的,均按原价值赔偿。

第十八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保卫或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第十九条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管理部门分级进行审批,处理结果留资产设备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可缓期偿还或减免。

第二十一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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