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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3  点击: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江城足球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耐用、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部门、系(院)、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均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 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参与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 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五) 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再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正确使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的规范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 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三) 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 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它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充分论证,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严格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各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定占用合同,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理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三)资产设备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按审批权限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用于江城足球网:、设备维修等,缴费票据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存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资产设备管理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系(院)资产管理员均按《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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