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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3  点击: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投资、专项拨款及其收益和学院各预算外资金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学校各部门、系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建立明晰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我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及财产权,理顺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集中管理、分工监督、部门使用或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四条 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院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院内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系均应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在院资产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对所属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

3、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开;

4、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6、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7、校办企业独立支配其经营性资产和以经营性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则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和处置;对其占有、使用的资源性资产,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的权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为落实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到位,院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全院国有资产实行分部门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院资产设备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对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建立学校的国有资产账、卡,会同财务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系(部门)国有资产账、卡和管理制度的设置、建立等工作。

3、负责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投入计划的监督、检查及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核销、报损、报废的审定工作。

4、参与学校各类物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组织学校各采购物资的质量验收工作,参与大型设备维修、效益评估和基建竣工工程验收等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年检、清产核资工作和资产产权界定、资产价值评估、统计、报告等工作,会同财务处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核算、审定工作和实施投资者权益的监督管理。

8、承办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系(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负责所属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草拟本部门所属大型国有资产设备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

3、负责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建账及资产登记卡登记、贴标、盘查等工作,及时检查、核对,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4、负责本部门资产领用及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5、负责本部门资产验收、出库等有关手续的申办工作。

6、负责本部门资产异动情况和对需要作调拨、转让、核销、报损、报废的资产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请申报工作。

7、负责填报、建立管理部门所属精密、贵重仪器技术档案工作。

8、承办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产权界定、登记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确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我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任务是解决我院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学校对院办各类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学校对校办企业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界定为学校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校内及部门投资形成的资产。

2、利用国有资产及其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批准留给校办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

3、校内各部门用借款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收益。

4、由学校或校内各部门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单位的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

7、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9、学校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学院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10、学校由国家认定并履行法律手续取得法律凭证,依法取得和拥有的水、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11、学校用国有资产兴办的注册为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其原始投资及收益形成的资产。

12、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校内资产。

第十四条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先列作“待界定财产”由现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和转移。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系(部门)对各自占有、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院资产设备管理处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向院资产设备管理处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各系(部门)报送的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变动、结存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反馈系统,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学校各系(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发生增减、调拨、变卖、报废、报损等情况时,须在二周前向院资产设备管理处做出书面报告,并及时办理有关处置手续。

第四章 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系指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转化用于经营行为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办各类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学校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取注入校办企业的经营性资本,不得调取校办企业经营性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校办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校办各类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经营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校办各类企业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应纳入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第二十五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按国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行政事业性经费、基建、专项拨款及预算外资金等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权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支配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并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优化资产配置,促进国有资产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学校财务支出。

2、建立健全各系(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定期检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三十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本暂行办法对经营性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条款执行,坚持有偿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系(部门)对闲置的以及超过编制定额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或调剂。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门)及全院教职工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使其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系(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严格履行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按时收(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考核与评估办法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资产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资产设备管理处办事规则 下一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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